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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时期雅典杀人罪探析(付晓倩)
(发布日期: 2017-06-12 10:55:58  阅读:次)    
 

《古典学评论》第2辑


古典时期雅典杀人罪探析

 

                付晓倩

                                

摘要:杀人罪是最早受到法律规制的重罪之一,但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针对杀人罪的司法程序却不尽相同。古典时期,雅典法律对杀人罪的性质及其审判过程的规定,保留着很多传统的裁决习惯。虽然也有诸如性质判断更加细化、程序更完善等方面的发展,但总的来说,依然体现着古代法的突出特点,即法条是针对单个情况作出的界定,没有整体法的概念,且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关键词:杀人罪;审判程序;宗教;

 

一、杀人罪的界定

雅典杀人罪的史料来源,主要有铭文、古典作家的作品等。雅典最早的成文法是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典。今天我们研究的德拉古法典是在公元前409至前408年之间重新雕刻的原文残片。[1]残片上有关于杀人罪法律条文的片段,其中关于误杀罪的法条直到公元前3世纪还在使用。而文献史料如法庭辩护词、戏剧、哲学著作等则提供了相关细节的描述。根据这些材料及学者们的研究,雅典法律关于杀人罪的界定情况大致如下;

一个人如果不是自然死亡或者自杀,而是被杀,无论被人或被外部环境,此种行为都属于杀人行为。杀人行为大致分三类;预谋杀人、非预谋杀人、特殊情境杀人。[2]

预谋杀人的情况:1,有预谋的杀人行为。2,计划或指使他人行凶,即使指使者没有亲自动手也被视为预谋杀人。3,蓄意重伤他人导致死亡的行为。

非预谋杀人的情况:1,没有事先预谋,突发的杀人行为。此种行为被视为主观故意非预谋杀人。2,没有预谋,完全因为疏忽造成的杀人行为,视为非主观故意过失杀人行为。

特殊情境杀人免责情况:1,在战争中,因为敌人而误杀了自己人的情况。2,在体育竞技中,运动员意外夺去了对手生命的情况。[3]3,病人在医生的正常治疗下死亡,医生被视为无罪。4,自卫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证明自卫者先受到来自另一个人的攻击,这样这种行为才能被视为是自卫。5,逮捕重刑犯的过程中造成犯人死亡。6,法律还允许杀死路上的匪徒。如果匪徒用强制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或在夜晚偷窃时被抓住,可将其杀死。7,男人允许杀死与自己的妻子、母亲、姐妹、女儿通奸的人。8,如果一个人已经因杀人罪被放逐而后又出现在雅典的土地上,他可以因有罪不罚而被杀死。9,在古典时期任何企图建立僭主制或颠覆民主制者可以被杀死。[4]

总的来说,法律对杀人罪的界定及其性质的判断,以区分其杀人行为是事前有预谋还是案发时的冲动为主。界定的方式表明法律对行为的性质很重视,而对引起行为的意图判断较为轻视,这一点在对相关法条的认识上很重要。

另外,有一点值得注意,在雅典前5-4世纪,依然存在很多传统法律自助。这在当时看起来是很自然的,如对夜间盗窃者和通奸者,可以当即使用暴力,这种情况似乎一直被允许,这是原始习俗在古典时期杀人法中遗存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律针对存在的“私刑”,增加了法庭检验其行为合理性的步骤,并宣告上述情境的被杀者受审,这种程序上的补充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进步。

二、杀人罪诉讼人、审理人员、审判组织

在雅典人的观念中,复仇是死者自身的要求,他在应享有的时间之前遭受了不公正而死亡,而唯一可以对此补偿的就是惩罚凶手。除非死者在弥留之际原谅杀人者,才能使杀人者免于控告和惩罚;其他人没有权代替受害人原谅凶手。

杀人罪不由公诉机构来起诉,起诉的义务仰赖受害人的家人。可以起诉凶手的受害者亲属范围很广,在实际生活中与受害人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一般会主动承担这项义务。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奴隶,这项义务就由主人来执行。如果受害者是一个自由人但是不是雅典人,这种情况还不清晰,可能跟前奴隶被释放后的情况相似。[5]

雅典古典时期大多数的案件都没有公诉人。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雅典人把所有案件分为两类:自诉案件(dikai),即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此类案件提出诉讼。代诉案件(graphai),亦称为公诉案件,即触犯的是城邦利益,所有雅典公民都可以对此类案件提出诉讼。杀人案件被看做自诉案件,只能由死者亲属起诉。这可能因为有关杀人的立法是德拉古时期创立的,当时还没有graphai等公诉形式。这项原始习惯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荷马时代,那时被害人亲属大多求助于仲裁。程序是公开的,长老们作为个人调解人而非法官做出判决。决议也不能强制执行,决定的公正仰赖社会舆论的压力。至于到了古典时代,有了公诉,但杀人罪仍然不属于公诉范围。这跟雅典法律自身的特点有关。法条只是针对单个的情况作出的界定,并不需要按照任何特定的顺序彼此相连,没有整体法律的概念。从雅典的梭伦法典所残留的片段看,它很少有一定的次序性,德拉古的法律则更少,中间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种种法令。法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杀人罪的古老法条到了古典时代依然保有浓厚的传统裁决习惯。[6]

王者执政官(Basileus)。在梭伦以前的时代,王者执政官就已经参与杀人案件的审理。到古典时期,渎神罪、祭祀职位讼争案件、以及所有杀人案件(包括无生命物和动物杀人案件)依然由王者执政官主管审判。案件的起诉由王者执政官提出,即使王者执政官不清楚谁是真正罪犯,他仍可以对“罪人”提起诉讼。法庭设在圣地露天空地上,在王者执政官审理案件时,他需要脱去王冠。[7]

战神山议事会。神话中希腊历史上罪早的杀人案件,即波塞冬为其子埃里厄修斯起诉阿瑞斯的案件与俄瑞斯特斯弑母案,就是在战神山审理的。这两起案件虽然是神话传说,但神话传说具有一定广泛性,说明战神山议事会可能起源于较古老的年代。关于战神山议事会是否脱胎于长老议事会,依然存有争议,但对于其产生于前梭伦时代的看法,大多数学者是赞同的。古典时期,议事会由司法经验丰富的卸任执政官组成,任职终身,最初是九位,后有所增加。且因其由前执政官组成,司法经验丰富。起初议事会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后来随着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它的权力逐渐被削弱,但至古典时期,它依然保留审理谋杀案和亵渎神明案的权限。

伊菲提元老院(Ephetae或Ephetai)。伊菲提是较早审理城邦重要刑事案件的组织。根据普鲁塔克在梭伦篇的记载,德拉古法律规定任何杀人案件要交给伊菲提(Ephetae)来处理。[8]德拉古法律条文(Provisions of Drakon’s Law on Homicide .621/0 B.C.)提到伊菲提对杀人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第十条,伊菲提(Ephetae)会没收罪犯的财富。对非预谋杀人的犯人施行放逐,判决由国王做出;对预谋杀人的犯人判处死刑,判决由伊菲提做出。

第十五条,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存在,那么它属于无意识的杀人案件,五十一人的伊菲提作出裁决。这些人在做出裁决前,有时会到案发地调查。

第三十条,伊菲提应该对案件做出裁决。[9]

由此可见,伊菲提对故意杀人案件和非故意杀人案件都有管辖权。而对于战神山与伊菲提的关系,学者们是有争议的。一种说法认为战神山议事会与伊菲提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德拉古前期,战神山议事会对杀人案有管辖权,但德拉古又创立了伊菲提剥夺了这一权利,梭伦又恢复之。哈里森则认为伊菲提是战神山议事会的一个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理杀人案件。[10]通过抽签的方式,它由五十一位年满五十周岁的雅典公民组成。在克里斯梯尼改革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权力大幅提高,取代了它的很多职能,但审理杀人案的职能依然保留,伊菲提前往不同法庭分别处理不同形式的谋杀案件,负责审理非故意杀人案、教唆杀人案、致人伤残、杀害奴隶、异邦居民、外国人的案件;另外它还负责审理那些宣称合法行为的杀人案件,如竞技中失手,杀死通奸者等。

 

三、杀人罪的审判机构与程序

1,审判机构。在雅典有五个法庭审判杀人罪,其名称与审判的杀人罪类型如下:

战神山(Areopagus)法庭,审理谋杀、故意伤害案件。

帕拉迪昂(Palladion)法庭,审理无预谋杀人、共谋杀人、杀害奴隶、外邦人、非常驻外来者案件。

德尔菲尼翁(Delphinion)法庭,审理凶手承认杀人行为,但声称有法律允许正当理由的案件。[11]

弗瑞托(Phreatto)法庭,审理凶手已经被驱逐,又被进一步指控犯有谋杀或伤害行为的案件。[12]

博瑞坦尼昂(Prytaneion)法庭审理凶手未知或无生命物造成死亡的案件。

后两个法庭关于杀人罪的权责较清晰,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前三个法庭在裁决案件性质时可能出现的交叉情况。[13]如果战神山(Areopagus)审判认为被告不属于谋杀但也不是无罪,他会被送到帕拉迪昂(Palladion)受审,判决他是否属于无预谋杀人。如果被告承认杀人行为,但声称有合法理由,案件直接交给德尔菲尼翁(Delphinion),不管审理之前被害人家属想申诉案件为何种谋杀或巴赛勒斯认为属于何种谋杀。但如果德尔菲尼翁(Delphinion)决议凶手无正当理由,可能案件又要送至战神山(Areopagus)或帕拉迪昂(Palladion)。[14]

依据现有材料,学者们对法庭的选择和权责的推断大致如上。五种法庭分理不同种类的杀人案件,且有时会造成重叠。这与不同时期成立新法庭,而古老的法庭仍然使用,只将部分权责分离出来的做法有关。

2,审判程序

    首先,发现有人被杀后,由死者亲属或宗族成员提出指控,他们的控词与被告人的辩词一起作为选择法庭的参考。

宣告被指控者隔离。法律首先要求的是在Agora做一个宣告。这个宣告命令凶手远离法律规定其不能做的事情。在葬礼上还要做一个宣告,这是一个宗教行为,然后前往巴塞琉斯处向他介绍被指控的凶手(另一种说法是,由巴赛勒斯宣告被指控杀人者隔离)。尽管被告的行为禁忌并无详细法律规定,但从古典作家那里可以找到相关信息。如德摩斯提尼在辩词中说杀人罪被告被禁止接近宗教仪式用于净化的圣水、牺牲等,也不能参加祭酒等宗教仪式。[15]而公共场所如神庙,公共宗教庆典,广场,法庭(除了审判他的法庭),公共会议这些应该包含在内。事实上,被告同时被剥夺了公民权,在德拉古时代没有看到这样的程序,在公元前4世纪这种程序叫做atimia;意图是保护人们不被凶手污染,或者阻止其进入公共生活。如果在做了宣告后,被告出现在广场或其他被禁止出现的场合,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他并将他交给十一人委员会,将其收监直到他被审判。对不遵守宣告的审判和对杀人罪的审判不同,审理在常规法庭举行,裁量权在陪审团。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被告没有出现在禁止的场合,那么直到受审前他都可以做自己的常规私人事务。不用担心他会逃避审判和惩罚;因为只要犯人在阿提卡,就很容易被找到。如果他离开阿提卡,那意味着他自愿自我流放并且阿提卡也因此免于杀人罪的污染。但是如果一个雅典人被一个外邦人杀死,情况会不同。如果这个外邦人待在自己的城邦拒绝到雅典受审,显然就谈不上流放。在这种情况下,雅典法律允许控制任意三个与其有关的凶手城邦的公民,控制他们直到那个城邦将凶手引渡雅典或者证明他们没有包庇他。[16]

预审。巴赛勒斯和参与者对指控、辩护、案件的性质给出意见,选出适合进行审判的法庭。

审判过程:双方宣誓,受害人家属发言,然后凶手发言,受害人亲属再发言,被告最后辩驳。在过程中传唤证人,证人宣誓所说都是事实,陪审团当即投票,多数票定罪,没有上诉,投票后巴赛勒斯宣布判决。

判决和处罚。故意杀人者通常会判决死刑、永久的放逐和没收财产;意外杀人案件会减轻处罚。公诉人有权利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法庭每次庭审的时间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死刑案件通常超过一天。[17]

 

四、杀人罪的宗教层面

    杀人罪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宗教观的影响,这对理解雅典针对杀人罪的法律及其思想至关重要。在希腊如果有人死亡,尸体要在规定的天数内抬出城外,尤其要远离神庙,整个过程祭司不得参与。葬礼后,哀吊者需要清洗,并需要数日才能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因为死亡的污染被认为会通过接触而传染。杀人罪在整个希腊都被视为一种引起污染的罪行,死者和凶手都是污染源,污染是一种超自然的影响,会由凶手传给与他接触的人,以致整个团体,除非将凶手带入审判程序。而且,不论什么种类的杀人行为,即便法律认为是合法的杀人行为,也都是有污染的,需要净化。同时,被告人是不能进入圣地的,法律不允许他进入神圣及公共场所,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可以进入圣界内,参加审判,为自己进行申辩。审判中的隔离程序,审判场所要在露天等设置都是宗教污染观的体现。在悲剧中也常有这方面的描述。城中发生瘟疫,常因为有未被惩治的凶手生活在人们中间而导致神罚。且从神话中最早的两起杀人案,波塞冬为其子埃里厄修斯起诉阿瑞斯的案件,与俄瑞斯特斯弑母案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整个过程都是有神参与的,而战神山法庭的创立及对杀人案件的审判权和惩罚权实际上也是由神赋予的,这样法庭的权威由于有了神圣的认可才具有了权威性。

因为宗教层面的原因,杀人被视为严重的宗教污染。法律会采取行动惩治任何被认为犯有杀人罪的人。宗教层面上,杀人罪的影响从圣地杀人行为导致的恶果中可见一斑。这类罪行就是圣地杀人行为,在圣地杀人的后果尤其严重。在圣地内受到神庇佑的人,如果被拖出圣地,被杀死等行为都是严重的亵渎行为。[18]因此,在希腊人的意识里,对神庙庇护权的破坏,会遭到神罚。对个人而言,如神圣疾病,即将一些不能解释的病状归因于神的惩罚。[19]对集体而言,如给城邦带来瘟疫,战争失败等灾难。这类杀人罪被视为严重的渎神罪,常因政治而起,同样其带来的后果也会造成较大的政治影响。不仅对当事人,对其所在的家族,还对所在的城邦在长时间内都有很大的政治影响,还会成为城邦间攻击的口实。如大约前7世纪30或20年代,著名的“库伦事件”,阿尔克麦翁家族因此背负渎神罪名。这件早年发生的事,依然成为此后斯巴达多次干预雅典内部事务的一个借口。而雅典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丝毫的辩解余地。雅典回应斯巴达的办法是,攻击斯巴达的渎神行为,即斯巴达人因侵害受神庙庇护的人而犯下的渎神行为。可见破坏神庙庇护权的杀人行为是共识的重罪。因为宗教观念的影响,这类杀人罪已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了,是家族乃至整个城邦的污点。

 

                              小结

 

综上,古典时期雅典对杀人罪的裁定保有很多古老习俗的痕迹。无论是辨别杀人罪性质,还是审判程序,以及审判的机构,都是雅典法律中最古老部分的延续,且宗教观念的影响贯穿始终。这也从侧面体现出雅典法律是具体规范的累积,而并非系统法典的古代法特点。

 

                     

 

作者简介: 付晓倩,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古希腊罗马史。

 



[1] Edwin M.Carawan,“Athenian Courts for Homicide in the Age of the Orators”,Classical Philology,Vol.86,No.1,pp1-16.

[2] 柏拉图《法律篇》第九卷对杀人罪做了详细的划分:没有冲动的过失杀人(865a-866d);因狂热造成的无意杀人,不管是蓄意的还是非蓄意的(866d-870e);间接和直接的故意杀人(871a-873b);由动物和无生命物造成的杀人(873e-874a);无知造成的杀害(874a-b);已经证实或可以证实的杀害(874b-c)。虽然《法律篇》并不是一本法律著作,但它在对杀人罪的理解上仍能反映雅典法律的理念。【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

[3] 一些激烈的体育项目,诸如拳击或者摔跤等较易出现这种情况。

[4] Douglas M.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Thames and Hudson Ltd,London.1978.pp113-114.

 

[5] Douglas M.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Thames and Hudson Ltd,London.1978,p111.

[6]杀人案的法律过程,可能是在雅典前4世纪还在执行的最古老法律。它被认为是德拉古制定的法律里唯一没有被梭伦取代的法条。部分铭文在今雅典Epigraphcal 博物馆,但大部分已经遗失或毁坏,该法条常被Antiphon和Demosthenes引用。Douglas M.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Thames and Hudson Ltd,London.1978, pp120-121

[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十卷),苗力田主编.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1页。

 

[8]【古罗马】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黄宏煦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6-187页。

[9]《古代希腊史参考资料(译草)》,吉林师范大学编著,吉林师范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6-12页。

[10] Harrison.A.R.W. 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University,1971,pp36-37.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十卷),苗力田主编.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1页。

[12] A·R·W. Harrison .Law of Athen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7-43.

[13] Raphael Sealey.“The Athenian Courts for Homicide”,Classical Philology,Vol.78,No.4,pp257-296.

[14] W.T.Loomis.“The Nature of Premeditation in Athenian Homicide Law”, 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Vol.92(1972).pp.86-95.

[15] speech20,section158. C. A. Vince, M. A. and J. H. Vince, M.A(trans.)Demosthenes: Against Leptines,loeb Classical Library,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Ltd. 1926.

[16] Douglas M.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Thames and Hudson Ltd,London.1978.P113.

[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十卷),苗力田主编.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9页。

[18] Ulrich Sinn.“Greek Sanctuaries as Places of Refuge”, Richard Buxton(ed) .Oxford Reading in Greek Relig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157.

[19]如斯巴达国王克列奥蒙尼发疯,并用匕首将自己划至血肉模糊而亡。希腊人一般认为,他之所以有这样的下场,是因为他的两起渎神事件;一是,某些阿尔哥斯人为躲避战乱而到阿尔古斯圣域去避难时,克列奥蒙尼把他们驱逐出去并将他们杀死:二是,他下令烧毁圣林。希罗多德;《历史》(下册),王以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32-435页。